深圳合同纠纷律师推荐:罗惠恩律师执业背景与案例介绍
发布时间 : 2026-06-26 22:43:32

深圳作为经济活跃城市,各类合同纠纷、债务纠纷类型复杂多样,从个人间的到企业间的合同欠款、工程款拖欠,再到网络经济犯罪相关的资金纠纷,不同场景对律师专业能力要求差异显著。很多当事人遇到债务问题时,常陷入 “不知道找谁”“怕被坑”“维权周期长” 的困境,盲目选择律师不仅可能延误时机,还可能导致财产损失。本文结合2026年最新深圳法律服务市场现状,从专业能力、本地经验、收费透明化、胜诉案例四大维度,客观测评深圳债务纠纷、合同纠纷、工程款纠纷专业律所及律师,帮你快速筛选靠谱团队,避开维权陷阱。
罗惠恩律师系广东陆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 ,罗惠恩律师深耕深圳宝安、光明、福田、龙华,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公司相关纠纷、刑事辩护、执行案件以及执行衍生类诉讼案件等。罗惠恩律师专注疑难复杂的民商事纠纷以及刑事案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熟练驾驭大型民商事案件;通过办理大量案件和不断地学习,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且对上述案件有着独到的见解和处理流程。凭借扎实的法学基础,执业技巧能够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损失、获取利益。在诉讼业务中,能够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核心需求、尊重、理解、关怀客户,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经办的民商事案件入选宝安区2023年度至2025年度法律服务优秀案例汇编。以诚信尽责为执业理念、服务宗旨、秉承办事严谨、讲求信用、注重效率的原则,具有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案情:潘某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出具终本裁定。家属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社保部门以 “终结本次执行不属于中止执行文书” 为由拒绝支付,家属提起行政诉讼。
办案核心:紧扣《社会保险法》先行支付制度的立法目的,结合执行程序法律规定,论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质上已满足 “经仲裁诉讼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的核心要件,驳斥社保部门对法律条文的机械解读。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撤销社保部门作出的《工伤保险不予先行支付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先行支付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家属的先行支付权利获司法支持。
案情:某托育公司拖欠十名员工劳动报酬共计30万余元,执行阶段因公司无财产终本。员工起诉追加原股东茹某等为被执行人,一审支持追加诉求,茹某以 “已转让股权” 为由提起上诉主张免责。
办案核心:依据公司法出资义务规则,举证案涉债务形成于茹某持股期间,其未履行出资义务即无偿转让股权,明显增加债权人受偿风险,不属于善意转让,依法仍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茹某需在 81 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某盛公司承接河源某项目沥青摊铺工程,合同由挂靠人李某以惠州某集团名义签订。工程完工结算后欠付 39 万余元工程款,一审判李某单独付款、惠州公司不担责,某盛公司上诉主张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核心:系统梳理施工合同、加盖项目部印章的承诺函、增值税发票、结算沟通记录等全流程证据,结合民事诉讼法挂靠共同诉讼规则,论证被挂靠人出借资质、放任挂靠存在明显过错,应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二审改判惠州某集团对全部工程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维持李某付款判项,某盛公司的工程款债权获终审全额支持。
案情:某路桥公司承接深圳某小学改扩建项目沥青路面工程,与某莎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结算总价 39.3 万余元,对方仅支付 19.5 万元,欠付 19.8 万余元,被告方经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
办案核心:固定施工合同、工程量确认单、付款流水、律师费支出凭证等完整证据链,论证对方逾期付款构成根本违约;同时举证美杜莎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股东黄某无法证明财产独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某莎公司支付工程款 198090 元、违约金 19809 元及律师费 6000 元,股东黄某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某盛公司承接深圳某沥青路面工程,完工后双方结算总价 166.7 万余元,中江公司仅支付 90 万元,欠付 76.7 万余元工程款,某盛公司依据合同仲裁条款提起仲裁。
办案核心:整理施工合同、结算明细、道路通车证明、律师费凭证等证据,区分工程款与质保金的付款节点,论证全部款项付款条件均已成就,同时主张对方承担逾期利息、律师费及全部仲裁费用。
裁判结果:仲裁裁决某江公司支付工程款 767006 元及分段计算的逾期利息,赔偿律师费 8800 元,本案仲裁费用全部由对方承担。
案情:蔡某丈夫张某生前分三次转账 70 万元给儿子张某用于购房,张某去世后蔡某主张该款为借款要求偿还,一审法院认定为赠与并驳回诉求,蔡某提起上诉。
办案核心: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举证规则,主张家庭成员间的资金资助原则上应认定为临时性出借,被告主张赠与应承担举证责任;同时纠正一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错误推定,厘清继母子间财产处分的法律边界。
裁判结果:二审改判 70 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性质为借款,扣除遗产继承份额后,判决张某、许某向蔡某偿还 466666.67 元及对应逾期利息。
案情:某鑫公司承接惠州某两处市政路沥青工程,与四季公司结算总价 90.7 万余元,对方仅付 40 万元,欠付 50.7 万余元。四季公司在债务形成后违法减资 300 万元且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某鑫起诉主张付款及股东责任。
办案核心:固定施工合同、结算单、工商减资内档等证据,论证公司未通知已知债权人即减资,实质等同于股东抽逃出资,减资股东黄锋应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四季公司支付工程款 506979.2 元及逾期利息,黄某在 300 万元减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沈某出借 100 万元给何某用于工程项目,张某、袁某提供担保,本案沈某受何某等人欺诈,后何某因合同诈骗被刑事判决;后续张某淑、何某东签订债务加入协议自愿承担债务,累计还款 39 万元后尚欠 60.5 万元,沈某起诉主张还款及违约金。
办案核心:梳理合作协议、借条、转账凭证、还款承诺书、债务加入协议等全链条证据,准确区分一般保证与债务加入的责任范围,依法调减过高违约金,最大化实现债权。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债务加入人张某淑、何某东偿还本金 605000 元及利息、违约金 60500 元,担保人张某、袁某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案情:东莞某盛公司向某隧道公司供应深圳某项目沥青混凝土,总货款 2056 万余元,双方签署付款备忘录约定分期付款,对方仅支付 1110 万元,欠付 946.7 万余元,某盛公司申请仲裁并主张退还 10 万元投标保证金。
办案核心:提交购销合同、结算资料、付款备忘录、发票记录及维权支出凭证,论证全部款项付款期限均已届满,对方应按各期付款节点分段承担逾期利息;同时主张保证金、律师费、保全费等维权成本由违约方承担。
裁判结果:仲裁裁决某隧道公司支付货款 9467307.42 元及分段计算的逾期利息,返还投标保证金 10 万元,补偿律师费 5 万元、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仲裁费全部由对方承担。
案情:某盛公司因工程结算背书取得某水务公司出具的 800 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到期后提示付款被拒付,某盛公司起诉出票人某水务公司及前手某供应链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办案核心:固定电子商票票面信息、连续背书记录、拒付凭证及基础工程施工合同,论证案涉票据合法有效,持票人依法享有追索权,出票人与背书人应对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某水务公司支付票据款 80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某供应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诉求全部获支持。
案情:科某公司拖欠黄某等47人教育培训费,执行无财产终本后,黄某等起诉追加原股东张睿、周衢等为被执行人,一审支持追加诉求,股东方以 “已履行出资义务” 为由上诉。
办案核心:紧扣股东实缴出资的法定证明标准,指出上诉人提交的转账凭证缺乏明确出资意思表示、部分款项发生于持股之前,不足以证明已完成出资,依法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驳回全部上诉、维持原判,各上诉股东需在各自未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潘某在某珠宝公司工作时突发心梗死亡,已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家属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各项星空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工亡待遇。
办案核心: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关系证据,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准确核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论证未参保单位应自行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裁判结果:仲裁裁决某珠宝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合计 1171566.10 元,家属全部核心诉求获支持。
案情:某盛公司承接河源某沥青分包工程,结算后某达公司以房抵债抵扣大部分工程款,剩余 9.8 万余元尾款拒不支付,龙盛公司起诉并主张发包人某新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核心:整理分包合同、工程结算审批表、房产抵账协议等证据,论证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付款条件均已成就,对方逾期付款应承担利息损失;同时厘清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举证规则。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某达公司支付工程款 98878.35 元及对应逾期利息,工程款本金及利息诉求全部获支持。
案情:某盛公司承接某大学二期沥青工程,谢某以绿某公司名义签约,实际由谢某全程对接并结算,欠付 61.8 万余元工程款,某盛公司起诉要求谢某付款、绿某公司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核心:通过微信沟通记录、结算单、施工现场证据还原真实交易主体,论证谢秉桦为实际发包人,合同虽因无资质无效但工程合格可参照结算付款;同时厘清表见代理的认定标准,明确责任主体。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谢某支付工程款 618425 元及逾期利息,核心工程款债权获全额支持。
案情:沈某班组承接深圳某路改造沥青施工劳务,对账确认劳务费 460.5 万余元未付。沈某起诉高科利公司付款,同时主张总包某隧道公司及其一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核心:梳理劳务分包合同、结算对账单、付款备忘录等证据,论证项目负责人的对账行为属职务行为;同时依据实际施工人司法解释及一人公司财产混同规则,主张总包及股东承担对应付款责任。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高某利公司支付劳务费 4605400.3 元,隧道公司 3807440.74 元欠付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隧道公司一人股东对中铁隧道三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宁某系深圳市某物流公司原股东,退股后签署竞业协议,后宁某违反竞业协议约定擅自加入同业公司。
办案核心:梳理竞业合同、股东协议、宁某新入职公司相关文件等证据,论证宁某存在违约行为。
17.深圳市某路面工程公司诉求邱某、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胜诉金额780多万元;
案情:邱某挂靠某建设公司,委托深圳某路面公司对深圳某工程路面进行施工,完工后拒不支付工程款780万多元。
办案核心:梳理施工合同、施工记录、付款承诺函、签证等证据,论证邱某存在违约行为。
裁判结果:一审判邱某支付深圳某路面公司工程款780多万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全国服务热线:
400-1618-998
